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開服務,便于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準確獲取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編制了本指南。政府信息公開要求如發生變化,將及時更新。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1.機構設置、職責范圍、領導簡介及分工。
2.本委發布、或者本委作為主辦部門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規范性文件、政策解讀等;本委印發的應當主動公開的文件。
3.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4.各科室職責范圍內的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及相關政策。
5.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6.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7.重要事項公示公告、重大決策聽證、重點工作通報等。
8.國民經濟運行情況。
9.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重點領域信息。
10.人大建議、政協提案辦理情況及復文。
11.財政預、決算,政府采購,“三公”經費使用情況。
12.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等。
13.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
(二)公開渠道
本委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公開:
1.通過“保山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市發展改革委子網頁公開政府信息。網址:http://www.tutodj.com/bmym/bssfzhggwyh/zfxxgkpt/zfxxgkzn.htm
2.報刊、廣播、電視、政務服務中心、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等形式。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各類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可申請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動公開以外的政府信息。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公開政府信息前,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一)申請接收渠道
申請人應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表可在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領取或在“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專欄下載打印。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詳細、準確,盡量采取便于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查詢的名稱、文號或者其他特征性描述。
1.當面申請
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委辦公室;
辦公地址:隆陽區正陽北路299號;
辦公時間:上午8:00至11:30,下午2:30至5:30;
工作日:每周一至周五(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875-2122429;
2.信函申請
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通信地址:保山市隆陽區正陽北路299號;郵政編碼:678000。
3.網上申請
申請人可以通過政府網站提出申請。
網址:http://www.tutodj.com/zfxxgk/ysqgk.htm
4.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收費標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政府信息公開信息處理費管理辦法〉的通知》(國辦函〔2020〕109號)執行。
上述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給予指導和釋明,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答復期限自本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申請辦理的有關說明
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對收到的信息公開申請,將根據有關規定分別作出處理和答復。
1.對于符合《條例》申請要求的,按《條例》第三十六條作出答復。
(1)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根據相關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本機關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后次序來處理申請,一份申請中包含多項申請內容的,申請人應當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即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應一個政府信息項目)對內容加以調整后再向我委提出申請。
2.辦理期限
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收到《申請表》后,將進行登記。能當場答復處理的,應當場予以答復處理。對于不能當場答復的,將在登記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將經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入申請辦理期限。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權要求申請人說明理由。申請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請人不予處理;申請理由合理,但是無法在《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期限內答復申請人的,確定延遲答復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請人。
3.申請不符合《條例》有關規定,向申請人說明有關情況,或指引其向相關單位咨詢或按其他有關程序辦理。
三、不予公開
(一)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三)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四)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四、信息公開工作機構
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為委辦公室。
辦公地址:隆陽區正陽北路299號。
聯系電話:0875-2122429。
傳真:0875-2140027。
電子郵箱:bsfgwbgs@sina.com。
五、其他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舉報。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附件1: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申請表
附件2: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流程圖
附件3:保山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信息公開投訴單